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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罚决字〔2020〕第271号- 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时间:2020-10-29 17:01:07 点击:463新乡市生态情况局行政处罚决议书新环罚决字〔2020〕第271号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5126380D地址:新乡县小冀镇东贾城2020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元举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元年产2000t糠醛工程项目废气治理历程发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未向环保部门举行申报。
新环罚决字〔2020〕第271号- 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时间:2020-10-29 17:01:07 点击:463新乡市生态情况局行政处罚决议书新环罚决字〔2020〕第271号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5126380D地址:新乡县小冀镇东贾城2020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元举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元年产2000t糠醛工程项目废气治理历程发生的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未向环保部门举行申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危险废物治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划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观察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探)笔录”等为证。凭据你单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水平和证据,你单元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向你单元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见告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252号),见告你单元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举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该见告书于2020年9月24日邮寄送达给你单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元未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9月27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质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我单元今年来一直举行情况治理革新,一直未正常生产,还未发生活性炭危险废物,仅有新购活性碳200kg,因员工流动很大,加之我们事情疏忽,对此,我们表现深刻检验,并立刻做了纠正,现已整改完成。因我们一直未正常生产,资金枯竭,员工人为半年还未发放,确实是资金太过难题,恳请贵局淘汰对我们的罚款。
经核实、研究后认为,违法事实建立、罚款金额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处以罚款:……(二)不根据国家划定申报挂号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挂号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划定。
参照《河南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尺度》:不根据国家划定申报挂号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议对你单元作出如下处置惩罚:1、责令纠正情况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元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子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政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例信访科存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元如不平本处罚决议,可自收到本处罚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情况厅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推行本处罚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划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26日泉源:新乡市生态情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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